当前位置:

【山东】女教师遭性侵沉尸校园水塘 死因成谜

来源:0 编辑:田琳 2011-10-03 12:31:51
—分享—
<p align="center">  <strong><font size="3">28岁女教师遭性侵沉尸校园水塘 事发2月无说法</font></strong></p> <p>  济南时报10月3日讯(记者 殷玉国)今年7月28日上午7:30分,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28岁女教师小宋,被清洁工发现漂在校园的水塘里,神秘地死亡。</p> <p>  经过警方的尸检发现,小宋在生前曾经受过性侵犯。在案发的第二天,警方将嫌疑人&ldquo;黑出租车&rdquo;司机抓获。但是,女教师的死因至今都无法解开。是失足吗?是被人推下水的吗?还是自杀?事发两个多月,这一切仍是一个谜。</p> <p>  同时小宋的家人认为,小宋是学校的员工,却死在校园内的水塘里。如果晚上学校有巡逻的,在她遭遇性侵害时就会被发现并且制止&hellip;&hellip;或许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p> <p>  近日,女教师小宋的家人正准备通过法律手段,向学校讨要一个说法。为此,记者采访了小宋的哥哥宋先生。</p> <p> <strong> 有点内向,从小到大没和老人吵过嘴</strong></p> <p>  <strong>记者:你妹妹是个什么样的人?</strong></p> <p>  宋某:她性格有点儿内向,但比较稳重,非常孝顺老人,从小到大她没有和家里老人吵过嘴。参加工作后,几乎每天给妈妈打电话,问问家里的情况。</p> <p> <strong> 记者:她多大了?</strong></p> <p>  宋某:妹妹比我小13岁,今年28岁。我们家只有我和妹妹两个孩子,父母都70多岁了,特别疼爱她。近年来,我们家族就考出了妹妹一个大学生。</p> <p>  <strong>记者:她在哪里上的大学?学的什么专业?</strong></p> <p>  宋某:在黑龙江上的大学,学的计算机专业。</p> <p> <strong> 记者:哪一年去青岛找的工作?</strong></p> <p>  宋某:2006年左右,她应聘到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工作。参加工作5年,目前还没有结婚。</p> <p>  <strong>记者:你们家庭条件怎么样?</strong></p> <p>  宋某:很困难,吃低保。</p> <p> <strong> 一天没给家打电话,家人意识到她出事了</strong></p> <p>  <strong>记者:是怎么知道妹妹出事的?</strong></p> <p>  宋某:我妹妹很孝顺父母,经常给父母打电话。7月27日这天她没打电话,我母亲又等了一晚上也没有等到她的电话,然后给她打电话,但她的电话无法接通。母亲意识到我妹妹可能出事了,立即给我打电话,让我联系妹妹。</p> <p>  <strong>记者:你联系上了吗?</strong></p> <p>  宋某:我不停地打妹妹的电话,但始终无法接通。</p> <p> <strong> 记者:没有其他联系方式?</strong></p> <p>  宋某:她就这一个联系电话。7月28日,我联系到学校的负责人,问我妹妹出什么事了?负责人说,你妹妹出事了,快来趟学校吧。</p> <p> <strong> 记者:告诉你出什么事了吗?</strong></p> <p>  宋某:一开始不向我说什么事,只要求我快点儿到学校来。后来我不停地问是什么事,学校负责人说我妹妹在学校水塘里淹死了。</p> <p>  <strong>水塘边没有见到妹妹,尸体被送到医院</strong></p> <p> <strong> 记者:当你赶到学校池塘边看到了什么?</strong></p> <p>  宋某:有不少人围在水塘边,但没有看到我妹妹的尸体。</p> <p>  <strong>记者:水塘面积多大?水多深?</strong></p> <p>  宋某:有大约100平方米大,水深三四米。</p> <p>  <strong>记者:尸体呢?</strong></p> <p>  宋某:学校说,警察将尸体送到了医院。</p> <p>  <strong>记者:是谁先发现你妹妹尸体的?</strong></p> <p>  宋某:据说是7月28日早上,学校的一名清洁工在打扫卫生时,发现了浮在水塘上的尸体,立即报告了学校,学校的负责人随后报警,民警就赶到了现场开始调查。</p> <p>  <strong>记者:你去医院了吗?</strong></p> <p>  宋某:去了。确认死去的就是我妹妹,但身体上有伤。民警正在调查死因。</p> <p> <strong> 记者:被发现时妹妹穿着衣服吗?死了多长时间?</strong></p> <p>  宋某:警察说发现尸体时穿着衣服,应该是在池塘里泡了一晚上。</p> <p> <strong> 记者:你母亲知道这事是什么反应?</strong></p> <p>  宋某:我母亲70多岁了,知道这事情后,从老家赶到青岛,哭晕了,住进了医院。现在还没有把这事告诉老父亲,怕他老人家受不了。</p> <p> <strong> 和女同事晚上吃饭,&ldquo;黑出租车&rdquo;送进校园</strong></p> <p>  <strong>记者:你妹妹死在池塘里,太蹊跷了吧?</strong></p> <p>  宋某:我也这样想。后来,我找到出事前和她在一起的女同事了解情况。</p> <p> <strong> 记者:出事前,她和谁在一起?</strong></p> <p>  宋某:出事前,她和一个女同事出去吃晚饭,学校门前有不少&ldquo;黑出租车&rdquo;,她们搭乘一辆&ldquo;黑出租车&rdquo;走的。</p> <p>  <strong>记者:喝酒了吗?</strong></p> <p>  宋某:喝了。但女同事说我妹妹喝得不多。</p> <p> <strong> 记者:她们怎么回的学校?</strong></p> <p>  宋某:还是这辆&ldquo;黑出租车&rdquo;送她们回的学校,那名女同事先下的车,我妹妹后来下的车。至于我妹妹怎么出的事,女同事也不清楚。 {Ky:PAGE} </p> <p> <strong> 生前遭遇性侵害,失足还是被人推下水成谜</strong></p> <p>  <strong>记者:出租车司机什么时间抓住的?</strong></p> <p>  宋某:事发第二天,民警就抓住了出租车司机。</p> <p>  <strong>记者:警方给的什么说法?</strong></p> <p>  宋某:警方根据尸检和嫌疑人所说的,确定我妹妹生前遭遇过司机的性侵害,现在司机已经被警方拘留。</p> <p>  <strong>记者:你妹妹是怎么死的呢?</strong></p> <p>  宋某:现在警方还没有给出说法。</p> <p>  <strong>记者:你认为你妹妹是失足还是被人推下水?</strong></p> <p>  宋某:我认为妹妹自杀的可能性没有。出事前几天,她还给母亲打电话问家里的情况,最近又没有什么想不开的事情。当天晚上,她喝酒不多,也不可能失足跌到水塘里。</p> <p>  <strong>记者:你怀疑是什么情况?</strong></p> <p>  宋某:妹妹被杀的可能性大,但现在还要等警方的明确说法。</p> <p> <strong> 家人欲通过法律途径向学校讨说法</strong></p> <p>  <strong>记者:现在事情处理得怎么样了?</strong></p> <p>  宋某:我妹妹的尸体已经火化了。</p> <p>  <strong>记者:你和学校接触过吗?</strong></p> <p>  宋某:接触过,没有达成协议。学校的负责人表示,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我妹妹的工资、公积金以及相应的赔偿金加起来不到25000元。</p> <p> <strong> 记者:能接受这个数额吗?</strong></p> <p>  宋某:不能接受。</p> <p> <strong> 记者:为什么?</strong></p> <p>  宋某:我妹妹是学校的员工,却死在校园内的水塘里。如果晚上学校有巡逻的,就能及时发现这一情况,或许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而我妹妹的尸体是第二天早上被清洁工发现的,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一定有缺陷,没有尽到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的义务。连老师的人身安全都不能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也随时可能发生问题。</p> <p>  <strong>记者:下一步有什么打算?</strong></p> <p>  宋某:我正在聘请律师,准备通过法律途径为妹妹讨要一个说法。</p> <p>  <strong>律师回应:</strong></p> <p><strong>  学校该不该给予一定补偿?</strong></p> <p>  记者随后采访了山东元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敬涛,请他谈了对此案的看法。</p> <p>  李敬涛认为,受害者属于学校职工,遭受侵害导致死亡,根据当时案发情况,其死亡不属于工伤。那么对此类在受害者非上班时间非正常死亡的事件,侵权者本人应负赔偿责任,这一点是没有异议的。</p> <p>  那么,受害者所在的学校或者说用人单位是否有赔偿义务呢?李敬涛说,此类事件发生后,受害者家属往往认为,不管怎样反正事情是发生在学校、发生在用人单位,学校就该拿钱。&ldquo;要确定学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应当确定学校在此类事件中是否具有过错,确定学校即用人单位是否充分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我国现行法律里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对于消费者的人身、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安全保障义务。&rdquo;但法学上有关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指出&ldquo;在某些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关照和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的义务。用人单位应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为员工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条件,确保员工生命和财产不受不法侵害。&rdquo;</p> <p>  本案当中,受害者属于学校教职工,不属于未成年人。但学校如果在安保方面有漏洞,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从法律理论上,学校有赔偿的义务。但从现行的法律条文中,确实难以找到相应的规定。&ldquo;我个人认为,学校作为用人单位,可以给予受害者亲属一定数额的、安慰性质的补偿。&rdquo;</p>

来源:0

编辑:田琳

阅读下一篇

返回吉首市站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