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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 这20种证明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

来源:吉首新闻网|0 编辑:田琳 2016-08-31 12:4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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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证多、办证难在生活中困扰着不少人。从9月1日起,由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文件正式实施。明确派出所不再出具14类证明,6类事项分别以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等作为凭证。

  《意见》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的20种证明分别为: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9类事项:公民姓名、公民曾用名、公民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公民民族成分、公民出生日期、公民出生地、公民籍贯、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5类事项:户口迁移情况、住址变动情况、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注销户口情况、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公安派出所不再开具证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谁主管谁负责”的6种情况:

    当事人婚姻状况;

    当事人文化程度;

    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

    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个人的;

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

    此外,还有9类事项,公安部门可协助核查。分别为: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注销户口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被拐儿童身份证明、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非正常死亡证明、临时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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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田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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