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吉首站12月21日讯(通讯员 李绍成)校园内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否承担责任?近日,吉首市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校园内交通事故导致学生受到伤害的案件,由于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院判决该校承担9万余元补充责任。
2016年11月12日下午17时许,滕某某无证驾驶其丈夫的面包车,到某学院送货,当行驶至校内河坎边路段时,车辆驶上人行道,将该校学生廖某某撞下河坎。廖某某在医院住院67天,共花医疗费210157元。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廖某某伤残程度分别为一个8级和一个9级,后期医疗费用为36000元,护理期、营养期各为90天。吉首市交警大队认定,滕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滕某某垫付了部分治疗费用,学院方面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仅借支了部分治疗费。今年4月,廖某某将滕某某、保险公司及学院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各类损失费50余万元。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该学院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一方面,滕某某驾车进入学校门卫既没有登记,安全保卫人员也未进行必要的查问,致使无驾驶证人员驾车进入学校;另一方面,该校学生大多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故发生时正是师生下午下课时间,学院应当更加注意校园内车辆的行车安全,然而该校没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故该院应当承担适当补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廖某某各项损失共计517082元,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根据过错程度确定由滕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如滕某某无法赔偿到位,则该学院承担25%即98770元的补充责任,学院承担责任后可向滕某某进行追偿。
(稿件来源:团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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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田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