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吉首站2月27日讯(通讯员 赵杨)近日,吉首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藏獒致人受伤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了被告赫某某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8760.49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被告湘西某某物业服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杨某系吉首某某小区房业主,被被告赫某某饲养的藏獒咬伤右脚膝盖处。原告受伤后,当即去吉首市人民医院检查治疗,清理包扎伤口换药等,支付医疗费用1425.9元。到吉首市镇溪街道卫生服务中心注射了狂犬疫苗针,交医疗费2084元。原告杨某被藏獒咬伤后,发现自己已有身孕,担心自己被藏獒咬伤并受到惊吓影响腹中胎儿,半年内,多次到湘西州人民医院对自己的怀孕情况和胎儿发育情况进行检查,支付医疗费5251.4元。
经法庭审查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伤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到本案,被告赫某某的藏獒为大型烈性犬类,在小区内属限养犬种,其在饲养该犬时未尽到管理义务,咬伤原告杨某,应负全部责任。原告杨某被咬伤后,清理包扎伤口换药费用、注射了狂犬疫苗针费共计3509.09元,是此次事故的直接费用,被告赫某某理应给原告杨某赔偿。关于原告杨某要求被告赔偿怀孕情况和胎儿发育检查费用,因在本案中被告没有原告怀孕期间被藏獒咬伤并受惊吓后无需孕检的证据,法庭认为原告在怀孕期间被赫某某饲养的藏獒咬伤并受到惊吓,对自己的怀孕情况和胎儿发育情况进行检查在情理之中,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孕检医疗费用5251.4元,法庭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法庭认为,原告是被大型犬藏獒咬伤并受到了惊吓,生命、健康、身体等人身权益受遭到侵害,事后未得到藏獒饲养人赔偿,有一定精神损害,侵权人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故对于该请求将结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因其没有证据证实,不予支持。被告湘西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吉首某某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小区有管理义务,由于其疏于管理,对发生在吉首某某小区内杨某被藏獒咬伤事件有一定的过错,故在本案中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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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田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