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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史学习教育】【瞬间风云:加强党的建设——建立党的监察制度】

来源:《中国共产党吉首历史》 作者:吉首市史志办公室 编辑:向涛 2021-06-15 09: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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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10月,中共吉首县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定编2人,实配专职干事1人,纪委书记先后由县委书记、副书记兼任。1956年1月,根据中央1955年4月召开的七届五中全会批准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和省委1955年9月《关于成立地、市、县、工厂、矿山党的监察委员会的指示》,撤销中共吉首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建立中共吉首县监察委员会,受中共吉首县委员会和中共湘西自治州监察委员会双重领导。监察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纪律,检查处理党员违纪案件,撤销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和申诉,协助县委搞好党的建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定、决议的贯彻执行。

县监察委员会建立后,首先是健全机构。县监委会委员6人,其中县委委员4人,县委副书记兼任县监委会书记,配专职副书记1人;建立监委会议制度,审批案件、研究工作在监委会议集体领导下进行;配备3名专职干部,确定各乡(镇)兼管党的监察工作人员,20个乡(镇)兼管干部中,有党总支书记2人,副书记18人。其次是制定监察工作规划,克服监察工作盲目被动现象。第三是召开全县监察工作会议(年内召开2次),并通过扩干会、党训班、党的监察工作兼管人员会议以及支部生活会等,贯彻全国和全省监察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自上而下贯彻中央监委《关于加强党在农业合作化中的监察工作的决定》和《关于处理农村中国共产党党员违反党的纪律问题的几项规定》,加强党员的组织纪律观念和敢于与坏人坏事及不良倾向作斗争的自觉性。第四是围绕中心及时检查处理案件,纯洁和巩固党的组织,推动中心工作的开展。

1956年夏秋期间,农业合作化掀起高潮,绝大部分农村党员参加了农业社,并担任了各种职务,起到核心领导作用。但是,由于所有制的改变,一部分已入社的党员旧的私有观念仍然存在,他们中有的怕减少收入、影响生活,工作不积极,不愿当社干部;有的带头砍伐森林,争抢工分,不关心社内财物,甚至有盗窃社内财物、违反劳动纪律、无故旷工、不听安排等现象;有的自私本位,耕牛农具不入社,不愿交纳股金,搞自发;个别的人甚至搞小集团,出现压制民主,打击报复,不执行党的阶级政策,排斥贫农等错误行为。这些问题给党的工作带来一定影响。为克服和纠正这些错误,保证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现1956年下半年全县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集体化任务,县监察委员会于8月中旬下发了《关于在高级合作化中号召全体共产党员应该遵守的几项纪律》文件,对共产党员提出九条具体纪律:在建立高级社工作中积极工作,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树立整体观念,反对本位主义;发扬共产党人的高尚品德,反对资产阶级思想作风;树立大公无私精神,反对自私自利;反对散布不利于党的团结和不利于社员群众之间团结的言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充分发动和耐心教育群众,反对强迫命令、违法乱纪;认真执行党在农村的阶级政策;严格遵守社章和劳动纪律,不许无组织无纪律行为;家属居住农村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共产党员,应积极动员家庭入社,不准有限制家庭入社行为。

10月25日,县监察委员会根据省监察工作座谈会议精神,结合本县高级农业合作化运动和灾区生产自救、节约度荒、粮食征购等党委中心工作,提出案件检查处理具体要求,着重查处:对灾区灾民疾苦漠不关心,积压救济粮款,造成灾民死亡、逃荒等严重官僚主义失职行为;自私本位,损人利己,打击报复,假公济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贪污盗窃救灾粮款等违法乱纪行为;违反党的政策,强迫命令,造成严重损失或恶果的行为;在农业合作社中争权夺利,严重破坏党内、社内团结,造成生产损失者;在社内贪污盗窃,挪用浪费社内公共财产以及有意破坏按劳分配原则,造成社不巩固,严重挫伤社员生产积极性,而使生产生活受到损失者。

1956年内,县监察委员会共受理党员违反党纪案件56件,涉及党员59人。同时受理党员和群众控诉申诉案件38件,处理案件53件,共处分党员33人,处分面3.26%。其中开除党籍14人(农村12人),出党面1.38%,留党察看4人,撤销党内职务4人。并结合各个时期中心工作,选择富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10件,在党内进行公开处理,扩大影响。

党内监察工作制度逐步完善、健全,围绕党的中心,及时检查处理案件,对于增强党员组织纪律性,维护党的团结,纯洁党的组织,密切党与群众的关系,推动中心工作顺利开展,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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