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融媒5月24日讯(通讯员 田晨 瞿蓉)近日,吉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朱某,因犯危险作业罪被吉首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这是2021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危险作业罪”后,吉首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危险作业案。
2021年6月,朱某从山东一运油司机处购买了3.5吨汽油,并从吉首、凤凰等地的废旧回收点购买加油枪、报废货车等物品,擅自改装为载油加油装置,并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吉首市一家废弃“砖厂”内,私自给他人销售汽油,直到同年9月被查获,销售金额累计1.6万余元。经依法鉴定,朱某销售的车用汽油属于危险化学品。
2021年12月29日,朱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审查,朱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朱某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2022年3月1日,吉首市人民检察院以危险作业罪依法对朱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根据相关规定,未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进行买卖、运输和储存油品均是违法行为。“黑加油站”隐患多多,危害重重,犹如一颗定时炸弹!安全无小事,检察官提醒广大车主朋友,为了人身和爱车安全,务必提高安全意识,坚决抵制非法加油点,切勿因贪图便宜或一时方便而给“黑加油站”留有市场。
【启明普法】
危险作业罪的设立,意味着在安全生产领域即使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但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就会受到刑法的规制,行为人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3.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来源:吉首市融媒体中心
编辑: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