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融媒2月27日讯(通讯员 陈书婷 罗星越)“大家千万别挖山上的野生兰花,那些都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挖走了是会被判刑的,我是再也不敢啦。”违法行为人龙某某向乡亲们普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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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首市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事人龙某某因擅自采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春兰、蕙兰、多花兰,被公安机关查获移送审查起诉。吉首市检察院以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对龙某某提起诉讼,龙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同时,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认为龙某某的行为破坏了野生植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等民事责任。鉴于其家庭条件较困难,遂要求其以劳务代偿免费护林三个月的形式替代修复生态环境。此外,经检察干警释法说理,龙某某自愿担任法治宣传员,以案为鉴,义务开展野生植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法治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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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爱兰,取之有道。很多人以为,生长在山里的野生兰花,可以随意采摘。但检察官提醒,私采野生兰花会构成刑事犯罪。自2021年9月7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公布施行以来,兔耳兰以外的所有兰科兰属野生兰花均被纳入国家重点保护范围,不论出自自行观赏还是其他任何目的,严禁非法采挖、破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一旦危害到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兰花1株以上,或二级保护野生兰花2株以上,即构成犯罪,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以罚金。若危害更为严重,如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兰花5株以上,或二级保护野生兰花10株以上,则可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检察机关还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违法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责任。
湘西的气候、土壤等条件适合兰花的生长,野生兰花数量较多,不少人心存侥幸,基于牟利等目的非法采挖兰花。这种行为不仅要受到刑事处罚,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提醒广大市民朋友,野生兰花摘不得,只可观赏,如果找到了,拍张照发个朋友圈可以有,切莫占为己有,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共同参与保护珍稀植物,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一审:杨荣帆
二审:邹婵
三审:向军
来源:吉首市融媒体中心
作者:陈书婷 罗星越
编辑:周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