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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违法131次未得到任何告知 将被扣393分

来源:0 编辑:田琳 2013-01-08 15: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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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最郁闷司机,违法了131次,自己居然不知道,直到接到交警的电话;按照最低处罚标准都要遭扣393分,罚款13100元。</p> <p>  最争议回应:没有必须告知义务,但车主或驾驶员有查询车辆违法记录的义务。</p> <p>  &ldquo;居然有131次电子眼违法,其中109次都是在国道108发生的。我疑惑的是,为什么之前没有得到任何人、任何方式的通知。&rdquo;昨天,刘麟琳女士拨打华西都市报96111反映,她父亲2011年的六月份买的车,前天,广汉市交管部门给他父亲打电话,告知其车子有大量的交通违法需要处理。</p> <p>  &ldquo;不看不知道,一看真的是吓一跳。共有131次电子眼违法,其中109次都是国道108发生的。&rdquo;刘麟琳说,她父亲到广汉交警大队去问了,罚款都要交一万三千多元,&ldquo;我认为相关部门做得不好,为什么要积累了130多次以后才通知当事人?&rdquo;</p> <p>  &ldquo;不是我们等到积累了130多次才通知,是因为车主留的联系方式是成都的一个车行的座机号码,我们从去年12月开始,打了多次,对方都称没有这个人。&rdquo;带着刘麟琳的疑问,记者致电广汉市公安局,随后,广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何慧作出了回复,她说:&ldquo;按照超速扣罚的最低标准扣3分、罚款100元计算,刘女士父亲的车要扣分393分,罚款13100元。&rdquo;</p> <p>  何警官介绍说,一般电子眼抓拍违法,都由系统通过短信的方式送达车主预留的手机号码,&ldquo;但刘先生预留的是个座机号码,所以就没有送达到。&rdquo;</p> <p>  &ldquo;我们也是上个月才发现刘先生违法这么多次的。&rdquo;何慧说,公安部内部网有个报警系统,对于违法信息超过100次还没有处理的情况会予以报警,&ldquo;直到看到报警信息,才知道刘先生的车辆有这么多次违法,我们处罚室的李警官随即通过各种渠道联系刘先生,前天,终于找到了他的手机号码。&rdquo; 华西都市报记者唐金龙争论焦点</p> <p>  违法该如何告知?</p> <p>  交警:&ldquo;可以&rdquo;但&ldquo;不是必须&rdquo;</p> <p>  &ldquo;新的道交法对于违法信息告知车主没有明确规定。&rdquo;何慧说,&ldquo;我们对违法信息发布的处理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05号令)第二十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rdquo;</p> <p>  &ldquo;是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而不是必须。&rdquo;何慧强调说,而根据新的道交法的规定,&ldquo;驾驶员或车主有查询车辆违法记录的义务。&rdquo;</p> <p>  &ldquo;电子警察抓拍的违法信息,我们第一时间就将信息录入交警系统,并通过四川公安交警网发布,供车主和驾驶员查询。&rdquo;何慧说。</p> <p>  车主:文件规定&ldquo;应该及时告知&rdquo;</p> <p>  从事法律工作的刘麟琳女士则找到了不同的依据。&ldquo;公安部关于规范使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通知(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07 54号)中明确指出:交通技术监控资料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监控资料记录的机动车类型、号牌,违法时间、地点和事实,接受处理时需携带的相关证件,接受处理的时间和地点,联系电话和违法信息的查询方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及填发的日期等,通过挂号邮寄等方式告知机动车所有人。&rdquo;刘麟琳告诉记者。</p> <p>  &ldquo;就我们家这辆车的违法事件,可以看出这里面有很多值得探讨的东西。&rdquo;刘麟琳说,&ldquo;将保留走法律途径解决的权利。&rdquo;</p> <p>  对此,&ldquo;这两个文件都是公安部发的,现在也不好说谁对谁错,我们可以坐下来协商处理。&rdquo;何慧警官说。记者手记</p> <p>  采访中获悉,这种违法100多次却不去处理或者说不知晓的情况,十分少见。两年前,在成都出现过一例,车主是知道自己有违法,却没有去处理,越累积越多,终于扛不住了,交了1万多元的罚款。而本文中所述的车主,却表示自己不知道违法了100多次,直到交警部门打来电话。</p> <p>  车主一方表示没有收到信息,交警部门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交警方面则回复说:&ldquo;可以告知,但不是必须告知。&rdquo;双方都拿出了相关文件作为依据。</p> <p>  本文的焦点最后落在了两份文件上,一份说可以告知,而另一份则说应当告知,到底谁对谁错?姑且等这两份文件打完架再说。</p> <p>  记者  唐金龙</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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