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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市畜禽养殖“三区”划分方案

来源:红网吉首分站|0 编辑:田琳 2017-06-22 15:5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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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和结构,促进全市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控量减污”的原则,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和提升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水域的生态环境保护,通过合理调整布局,进一步促进农业经济结构调整,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畜地平衡、合理布局、适度规模,协调发展”战略思路,划定畜禽养殖区域,逐步实现畜禽养殖向规模化、标准化、资源化、生态化、产业化方向发展。

  二、划分依据及原则

  (一)划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吉首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各乡镇街道、经开区规划。

  (二)划分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原则;

  3.生态环境与市域总体规划及乡镇街道、经开区规划相结合原则;

  4.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三、区域划分

  根据市域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在合理调整和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基础上,全市行政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非禁养限养区,区域划分调整有重叠的从高执行。

  (一)禁养区。禁养区内禁止各类养殖活动,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关停、搬迁(除猪小于5头、牛小于2头、羊小于10只、家禽小于50羽的庭院散养外)。中心城区建成区全面禁止任何规模、任何形式的畜禽养殖。具体范围如下: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含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饮用水源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米,下游不小于100米,河流两侧500米范围内(不足500米的以两侧山脊为界,但不超过降雨面积范围)。

  2.本市中心城区建成区、乡镇街道建成区。

  3.各行政村居民(村民)居住相对集中的区域(村庄)。

  4.各级旅游景区(指国家等级景区和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各级文保单位、文保点和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等;生态景观控制区及公园、休闲区域。

  5.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及工业集聚区块。

  6.国家级、省级道路(指铁路、高铁、高速、国道、省道)两侧100米范围内,县(市)级骨干道路两侧50米范围内,以上均包含立交桥的桥下空间区域。

  7.峒河流域、万溶江流域及两侧500米(不足500米的以两侧山脊为界)范围内,乡镇级河道及两侧50米范围内。

  8.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二)限养区。限养区内严格控制养殖规模,积极引导规模养殖退出,生猪存栏小于300头,牛存栏小于60头,羊存栏小于100只,禽存笼小于10000羽,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治理,确保排放水污染物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未经治理或未达标排放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严格处理。超过限养区控制范围的,实行搬迁或把养殖规模减少到控制范围内,具体范围如下:

  1.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外延500米的区域。

  2.各乡镇街道、经开区建成区范围外延500米的区域。

  3.国家等级景区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区域保护区域内外延500米区域。

  4.各行政村居民(村民)居住相对集中的区域(村庄)边界,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1公里、其他风向500米的区域。

  5.法律、法规、行政规定其他禁养区范围外延500米的区域。

  (三)非禁养限养区。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养殖场必须进行污染治理和达标排污。对于新建的养殖场,必须办好用地、环评等相关手续。

来源:红网吉首分站|0

编辑:田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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