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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瞬间风云:建立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下放田土所有权到生产队】

来源:《中国共产党吉首历史》 作者:吉首市史志办公室 编辑:向涛 2021-10-26 15: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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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5月,中共中央中南局常委扩大会议作出《关于恢复和发展农业的决议》,提出“以粮为纲,多种经营,统一安排,农林牧副渔综合发展”的农业生产总方针,实行恢复耕地面积、恢复地力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并举。这时,中共湖南省委先后下发了《关于把林权下放到生产队的指示》《关于农村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几项具体政策的补充规定》等一系列文件,明确规定“土地、耕牛、农具、山林和水利设施的所有权归生产队,至少30年不变,固定给生产队使用,至少30年不变”,“社员房屋永远归个人所有,社员自留地、自留山长期归社员家庭使用”等政策,这对于收回与恢复公社化以来被荒芜、流失的耕地,进一步调动农民群众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具有极重要的意义。

在此之前,吉首县在调整人民公社规模的同时,还实行了生产大队对生产队进行劳力、土地、耕牛、农具“四固定”政策,对于发挥生产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起了不小作用。但是,这种“四固定”,仅仅让生产队对田土山林、耕牛农具有使用权,所有权还在大队手里,故未能从根本上解决生产队在农业生产活动中的地位问题,加之大刮“五风”时,国营厂矿、企业、机关、学校占去了生产队部分田土没有清退,致使相当一部分干部、群众缺乏在现有土地上长期耕作的打算,农田基本建设不愿搞,搞了质量也不高,“长工不捡岩,不知明年哪个来”的得过且过思想普遍存在。同时受几年来所有权和使用权反复变动的影响,对党的政策仍抱有疑虑:“官有十条路,九条民不知,政府一说要变,我们能有什么办法”。公社化后,耕作连片,各生产队的田土多少、好差极不平衡,“四固定”也未进行适当调整。因此,为进一步贯彻人民公社“六十条”和各级党委指示,激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巩固集体经济,迅速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落实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政策,解决田土与山林所有权问题列入了县委的议事日程。

1962年7月,县委派出工作组,在州委工作组协助下,于万溶江公社原属同一个老大队的小溪桥、王家桥、云丰三个大队进行田土所有权下放到队的试点。工作组入队后,首先从解决生产问题入手,发动群众,贯彻政策,讲明田土所有权下放到生产队的目的、意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内心信服,自觉执行。使干部、群众认识到,这不是政策改变,而是政策的全面落实,是保证政策“30年不变”的具体措施,它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是促进生产发展的大事,要以当家作主的思想,保田保地。在思想认识统一的基础上,干部、群众反复讨论制定了“以‘四固定’为基础,互相协商,适当调整”的方案,把生产队的一山一水、一草一木,归谁所有,归谁使用,搞得一清二楚,界线分明。方案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即出榜公布,并登记造册,填发所有证、使用证。试点结束,田土下放到队的工作随即在全县普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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